医 院 章 程
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
2019年2月25日
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原名铜山县精神卫生康复医院,创办于1971年,于1997年迁至铜山新区焦山,经上级部门批准更名为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目前有门诊楼病房楼及其辅助用房共5280.48平方米,医院设有精神科、内科、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物理诊疗康复中心等,住院部共开设四个病区,实际开放床位185张。现新医院建设工程已经完成门诊楼2271㎡,病房楼6928㎡,其中门诊楼、病房楼的装修工作基本结束,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医技楼及附属工程建设及医院整体搬迁工作。
本院目前配套专业及相关诊疗设备主要有:美国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心理CT、依瑞德经颅磁刺激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脑循环治疗仪、睡眠监测治疗仪、脑电地型图仪、经颅多普勒超声诊断仪、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液分析仪等。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可靠医疗保证。
无论在规模、设施设备、科技人才结构以及治愈水平等方面,都达到了一定水平,真正做到了让老百姓大病不出区,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有效的解决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大众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高层次高水平的需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是医院的服务宗旨,新的目标、新的发展、新的里程是医院永无止境的追求。全院医务人员将以饱满的热情、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竭诚为患者服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举办主体:铜山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主管部门:铜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医院名称: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
第四条 医院地址:徐州市铜山新区银山路18号。
第五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为公立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为铜山区精神卫生中心,承担铜山区100多万人口的精神病防治指导管理工作;同时为铜山区公安机关协助送诊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机构,为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精神残疾评定的专业机构。本院对基层精神病的防治管理有较强能力。具备精神心理障碍患者的早期识别与干预能力;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等精神疾病有较强的诊疗及服务能力。
第八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方针工作,以公益性为导向,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精神心理专科优势,以促进社会平安建设,为人人享有精神卫生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医院精神:责任、真诚、追求、团结。
第十条 发展目标:改革推进,创新引领,实现医院发展再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任免(聘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 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区域间合作。
(五)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六)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七)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以徐州市铜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支部)。医院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行风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团体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支部委员数量、党支部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院长 1 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 1 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医院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每年向医院党支部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 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二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组织。该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
第三十五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 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六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医疗安全、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医学伦理、护理质量管理、感染管理、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医疗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管理专业委员会,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专家库成员。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工作要求讨论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
第三十八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 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退休后返聘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超过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预算资金的20%以上。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党支部委员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 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 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 医院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九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一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五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九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一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二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五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七条 医院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十九条 药剂科在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严格遵守药品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按照医院《基本药品目录》并结合临床需求做好药品遴选和采购,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严格入库管理。
第七十条 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执行国家和省、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定,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严格把好质量关,做好供应商和产品档案的建立、维护、查询、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二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三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医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提高医院管理效率。积极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十五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七十六条 传承“责任、真诚、追求、团结”的医院精神,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九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十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二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经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
主办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
联系地址: 铜山区三堡街道206国道东约300米(徐州市监所管理中心北侧)
联系电话: 临床心理科:0516-68975171 精神一科:0516-68975712
精神二科:0516-68975174 精神三科:0516-8026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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